113年度司促字第1242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上列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因與
債務人蕭吉源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正確之債權本金請求金額為何?是否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督促程序費用不應包含在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