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454號
債 權 人 意翔浪板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盧順龍
一、
債務人盧順龍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97,264元,及其中㈠新臺幣55,493元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㈡新臺幣659,745元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㈢新臺幣500,000元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其中㈣新臺幣182,026元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