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胡肇峯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其原告或
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且此項能力之欠缺,性質上無從補正。
二、
經查,債務人胡肇峯已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憑,
揆諸前開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並屬無從補正者,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聲請對債務人胡肇峯核發支付命令,即為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