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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4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俊諺(兼王家琮之繼承人)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王家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除戶謄
    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王家琮於民國96年與李芷璇離婚,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
三、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