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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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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5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7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美心即陳湘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二欄所指新臺幣232,642元債權之正確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