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5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陸意心
李曉珊
一、
債務人李曉珊、陸意心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陸意心於就讀佛光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李曉珊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借款共3筆,金額總計新臺幣39,14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
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陸意心本息繳至民國113年6月23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8,821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迭經催討無效,
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曉珊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580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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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