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6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宗憲
上列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洪溪演等三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
繼承人張玉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繼承系統表,及其
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資料、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
本件張玉華繼承人為債務人之各別姓名、及其送達
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