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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6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李宗憲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洪溪演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張玉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本件張玉華繼承人為債務人之各別姓名、及其送達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