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90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家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873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6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暨逾期1期計付新臺幣300元之
違約金,連續逾期2期計付新臺幣7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3期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計付期數為3期。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702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9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1期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2期計付新臺幣7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3期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計付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31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1期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2期計付新臺幣7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3期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計付期數為3期。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1,03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9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1期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2期計付新臺幣7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3期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計付期數為3期。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