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927號
債 權 人 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即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即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普世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即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