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5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對
債務人陳向炎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陳向炎業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境,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附卷
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
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