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5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彭品嘉
彭育民
兼 上一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彭品嘉於民國102年11月至106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彭育民、林美伶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0,52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彭品嘉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彭育民、林美伶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583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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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