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6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信行
上列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琺堡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二、
經查,債務人琺堡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