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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4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曾天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柒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曾天恩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1月2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201,904元消費款、新臺幣3,104元循環利息、新臺幣700元費用(含逾期費),總計新臺幣205,708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7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1904元
曾天恩
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