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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7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64號
債  權  人  李桂免  
上列債權人李桂免因與債務人祥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桂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祥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或「黄照祥」?(如支票發票人為公司,聲請狀應列債務人為:祥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黄照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