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4號
債 權 人 維騰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維騰食品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臺灣集康股份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維騰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
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為「民國113年9月30日」?(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