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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0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4號
債  權  人  維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維  
上列債權人維騰食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臺灣集康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維騰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為「民國113年9月30日」?(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