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78號
債 權 人 鄭鈞桐
上列
債權人鄭鈞桐因與
債務人黃朝暘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鄭鈞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臺端請求計息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該金額內含原借款所生利息50,000元,
惟除有
民法第207條但書及第2項例外,利息不得滾入本金再生利息。是請提出
本件得將利息列入請求金額再請求利息之依據及其釋明文件。倘無,請一併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