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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
債  權  人  欣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杬蓨 
上列債權人欣燁興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榆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經貴公司合法簽章之支付命令聲請正本
三、依所提證物內容所載系爭貨款為案外人路順達有限公司所負欠,債務人陳榆昌。是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陳榆昌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