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
債 權 人 欣燁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欣燁興業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陳榆昌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所提證物內容
所載,
系爭貨款為案外人路順達有限公司所負欠,
非債務人陳榆昌。是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陳榆昌給付之
法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