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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6號
債  權  人  林柏伸即世緯烘焙原料行


上列債權人林柏伸即世緯烘焙原料行因與債務人呂文庭即日祥食品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為呂文庭即「日祥食品」?抑或呂文庭即「日祥餅行」?並提出債務人之商業登記資料或營業稅籍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