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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5號
債 權 人 吳曜丞
上列
債權
人吳曜丞因與
債務人
黃暐筑間
支付命令
事件,
債權人
吳曜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
本件
請求
按
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
民法
第203條規定,應
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則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