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2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對
債務人林俊源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俊源設籍於雲林縣,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