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5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勝亭
蘇秀娟
一、
債務人陳勝亭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7,98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3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勝亭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60,89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5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對債務人陳勝亭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蘇秀娟就上開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陳勝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6,702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五、債務人陳勝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9,273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陳勝亭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陳勝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蘇秀應就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負清償責任。
八、債務人未於
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