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00號
債 權 人 東昇高空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東昇高空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黃紹亭即立匠工程行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東昇高空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立匠工程行之商業統一編號為何?並提出債務人立匠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請逕向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及提出負責人黃紹亭之個人
戶籍謄本(記事省略)各乙份。
二、釋明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