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66號
債 權 人 宏威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宏威工程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金達營造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宏威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請求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
民法第203條之規定,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且無其他
法律依據者,其利息之請求,應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