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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6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39號
債  權  人  尚品鋼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虹延 



債  務  人  斌全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秀滿 
一、債務人斌全鋼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5,2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斌全鋼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0,133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斌全鋼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斌全鋼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1,7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斌全鋼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66,4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斌全鋼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2,3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斌全鋼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4,9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斌全鋼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0,11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