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67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余品辰即余尊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1,107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違約金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8,53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違約金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5,653元,及其中新臺幣74,591元自民國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