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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7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9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李政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參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㈡、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30380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