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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8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高秋男(即高曉蘭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合法委任黃聖雯君之委任狀正本,或經貴公司合法簽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