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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9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2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阮氏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2,9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924號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2,150元
113年2月15日
16
002
43,485元
113年1月15日
16
003
61,719元
113年1月15日
16
004
65,569元
113年1月15日
16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