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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2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洪筱涵 
債  務  人  禾穎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建銘 
人                      38號


債  務  人  黃建愷 



一、債務人禾穎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黃建銘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66,65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8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禾穎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黃建銘、黃建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41,14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禾穎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黃建銘、黃建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95,982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