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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1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宥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8,9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業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併入聲請人(即存續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繫屬之債權,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2月18日全會字第1060006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此釋明。
    (二)緣債務人林宥曄於民國108年11月05日起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利息年息百分之11.41%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三)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3年1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46829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違約金。 
    (四)緣債務人林宥曄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起向聲請人借款5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41%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五)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3年1月18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42072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2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829元
林宥曄
自民國113年0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41%
002
新臺幣42072元
林宥曄
自民國113年0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4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829元
林宥曄
自民國113年0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002
新臺幣42072元
林宥曄
自民國113年0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