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346號
上列
債權人祐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顏智勇之
繼承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佑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被
繼承人顏智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巷00號)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資料、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確認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程序費用之負擔,是否應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智勇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如是,請更正之(
按民法第1153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