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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47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張欽傑
上列
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
林柏廷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