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453號
上列
債權人林昱佶因與
債務人傳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昱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債務人傳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是否有誤?如有,請具狀更正之(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傳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係李維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