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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4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453號
債  權  人  林昱佶 
上列債權人林昱佶因與債務人傳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昱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債務人傳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如有,請具狀更正之(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傳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李維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