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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4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45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
黃美雪間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本件
如
聲請
狀
所載
之債權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電腦帳務明細影本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