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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6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1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蔡鳳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7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618號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8,388元
112年12月20日
16
002
618元
112年12月20日
16
003
1,116元
112年12月20日
16
004
1,647元
112年12月20日
16
005
2,850元
112年12月20日
16
006
906元
112年12月20日
16
007
1,884元
112年12月20日
16
008
2,128元
112年12月20日
16
009
2,975元
112年12月20日
16
010
1,320元
112年12月20日
16
011
2,885元
112年12月20日
16
012
3,025元
112年12月20日
16
013
6,272元
112年12月20日
16
014
2,970元
112年12月20日
16
015
2,234元
112年12月20日
16
016
3,423元
113年1月20日
16
017
2,928元
113年1月20日
16
018
1,222元
113年1月20日
16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