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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2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蘇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5,7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620號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4,980元
113年2月1日
16
002
3,432元
113年2月1日
16
003
3,432元
113年2月1日
16
004
3,432元
113年2月1日
16
005
1,716元
113年2月1日
16
006
1,716元
113年2月1日
16
007
1,716元
113年2月1日
16
008
1,716元
113年2月1日
16
009
3,432元
113年2月1日
16
010
3,432元
113年2月1日
16
011
3,432元
113年2月1日
16
012
3,432元
113年2月1日
16
013
3,432元
113年2月1日
16
014
3,432元
113年2月1日
16
015
3,432元
113年2月1日
16
016
3,432元
113年2月1日
16
017
3,432元
113年2月1日
16
018
9,269元
113年2月1日
16
019
3,718元
113年2月1日
16
020
9,269元
113年2月1日
16
021
3,718元
113年2月1日
16
022
3,718元
113年2月1日
16
023
975元
113年2月1日
16
024
9,982元
113年2月1日
16
025
4,004元
113年2月1日
16
026
10,695元
113年2月1日
16
027
27,880元
113年2月1日
16
028
9,759元
113年3月1日
16
029
9,759元
113年3月1日
16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