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682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8,8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 | | | |
| | | | |
| | | | |
| | | |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5月20日止, 按年息9.28%之1成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5月21日起至113年8月20日止, 按年息9.405%之1成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8月21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9.405%之2成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自首期違約時計付,最多不逾9期。 |
| | | | |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