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6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69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任遠 
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羅琪媛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新臺幣740萬元貸款債務係債務人羅琪媛、潘偉仁「共同借貸」,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