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734號
代 理 人 陳琳琳
上列
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因與
債務人昭揚生科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債務人昭揚生科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