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73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坤益 
代  理  人  陳琳琳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因與債務人昭揚生科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昭揚生科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