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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7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8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丘瑋杰即牛奶大師企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丘瑋杰即牛奶大師企業於民國110年7月30日向聲請人申請貸款新臺幣50萬元,借款期間5年,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至115年8月1日止,利率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固定計算,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8月1日止,按貴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18%(目前為年息2.78%)計算。自借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經查目前尚欠新臺幣247,871元。如逾期繳息,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自約定應繳息日起或自本金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金餘欠金額照本借據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前開標準加倍計付,有綜合授信契約書乙份為證。
    (二)、上開借款債務人自113年3月2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規金。依約定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