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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8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輔助宣告,請補正其輔助人姓名、居所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