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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8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3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呂昭明 


            廖文雄 


一、債務人呂昭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69,531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2日起至113年4月20日止,年息百分之4.0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呂昭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廖文雄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