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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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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8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4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彭意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之文字記載有誤,請確認本件請求利息之年利率「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