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017號
債 權 人 音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音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吳宛怡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音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詳列
本件請求之標的為何?(依下列例稿格式填寫: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元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及其中②新臺幣○元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及其中③新臺幣○元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