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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0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3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廖佩琪(即廖裕郎之繼承人)



            廖姿涵(即廖裕郎之繼承人)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心蘭(即廖裕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廖佩琪、廖姿涵、陳心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裕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1,46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廖裕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