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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昶毅 
上列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莊谷中地政士(即蔡武智之繼承人蔡育叡之遺產管理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請更正聲明為:
    ㈠債務人莊谷中地政士於管理蔡育叡繼承自被繼承人蔡武智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㈡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莊谷中地政士於管理蔡育叡繼承自被繼承人蔡武智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