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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顏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01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最高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顏子洵於民國110年06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民國110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0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47加年利率1%,機動調整目前為年利率2.47%計付。本貸款利息自撥款日起第一年由政府補貼利息,自第一年期滿後由相對人負擔利息,若相對人第一年第七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前述經相對人清償積欠本貸款本金及利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得繼續補貼利息至本貸款第一年第十二個月止,但第一年第七個月至第十二遲延繳還本金之月份,不在予以利息補貼,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全部貸款利息應由相對人負擔。依貸款契約書第十四條: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者。…六、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者。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之翌日起,即自民國113年0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期採固定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最高支付期數為三期。立有借據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13年01月21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6,013元整,及自民國113年01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