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50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淑媚
債 務 人 京綸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培倫
人
債 務 人 邱掬微
一、
債務人京綸精密有限公司、邱培倫、邱掬微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3,727,763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3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邱培倫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75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至113年6月7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8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6月7日延滯第3個月,當月按新臺幣500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即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