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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04號
債  權  人  許銚翰 


債  務  人  全呈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祐銘 
人                      巷18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