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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7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7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梁錫淵(即梁燕輝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為梁「泳」豪?或梁「詠」豪?
二、確認本件有無請求自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含程序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